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江秀晴
被 告 陳原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不足裁判費2,090元,起訴程式尚有不備。嗣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
裁定已於同月24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是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