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琇予劉陳 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6,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 南簡 字第 174 號裁定(108.02.2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