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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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琇予 、 劉陳 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6,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