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張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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