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戌○○
午○○巳○○共同辰○○訴訟代理人被告地○○住台
黃○○住台訴訟代理人 林秀枝 住同被告玄○○住台
張進順 住台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被告宙○○○住台右一人 趙文永 住台訴訟代理人 黃雅瑜 住台被告宇○○住台
居台天○○住台癸○○住台戊○○住台子○○住同丑○○住同己○○住同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庚○○住被告乙○○住
甲○○住同辛○○住台寅○○住台壬○○住同右二人共同 范淑女 住訴訟代理人被告丁○○住
卯○○住台申○○住台未○○住台酉○○住同亥○○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宗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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