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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