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9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919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洪朱禧 即 洪宜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朱禧即洪宜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朱禧即洪宜榛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