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8號上訴人甲○○
乙○○己○○丙○○戊○○ 鄧伊辰 (原名 鄧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原名 鄧仁助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42,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307元;另上訴人乙○○、丙○○、戊○○、丁○○○○○○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226,951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四人合計14,5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