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原告丙○○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6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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