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乙○○
號3樓被告得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6,740元,仍有57,420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