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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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庚○○○、丙○○、戊○○、乙○○、丁○○、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証明文件(如:借據)。
二、撤回聲請狀所載「相對人 沈永在 」部分。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