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王志陽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分別所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
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本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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