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0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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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
       郭鳳珠   住同上
被   告  陳士偉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06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
10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101年7月24日起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叁佰元,逾期在二
個月內加計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加計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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