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羅月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進賢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000元(即
減少之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新臺幣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