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險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3 號原 告 陳志龍
高克毅 周志勳
邱媚嬋 鄭佩娟 鄭伊婷 蔡佩芸 陳俊傑 王翊麟
柯媚芝 張原碩 郭佳芝 潘睿彬
陳庭姍 張玉燕
楊琇雯 陳美麗 林品萱
林秀綉
劉炳榮 兼訴訟代理人 劉俊寬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儒 律師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依附表給付各原告相應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至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編號原告姓名保險契約(民國)確診日期(民國)隔離期間(民國)隔離天數應獲理賠金額(新臺幣)遲延利息起息日備註1陳志龍111年4月14日111年6月6日111年6月6日-111年6月13日82萬4,000元10%111年6月29日被告未給付拒賠文2高克毅110年8月26日111年6月1日111年6月1日-111年6月8日82萬4,000元10%111年6月24日被告未給付拒賠文3周志勳111年4月18日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111年6月7日82萬4,000元10%111年6月23日4邱媚嬋111年4月18日111年5月29日111年5月29日-111年6月5日82萬4,000元10%111年6月21日5鄭佩娟111年4月18日111年8月8日111年8月8日-111年8月15日82萬4,000元10%111年8月31日6鄭伊婷111年4月18日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18日82萬4,000元10%111年9月2日7蔡佩芸110年6月14日111年6月11日111年6月11日-111年6月18日88,000元10%111年7月4日日額10008陳俊傑111年4月21日111年10月15日111年10月15日-111年10月22日82萬4,000元10%111年11月8日被告未給付拒賠文9王翊麟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28日111年4月28日-111年5月8日113萬3,000元10%111年5月24日10柯媚芝111年4月7日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5日-111年8月1日82萬4,000元10%111年8月17日11張原碩111年4月15日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23日82萬4,000元10%111年10月9日12郭佳芝111年4月15日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23日82萬4,000元10%111年10月9日13潘睿彬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30日92萬7,000元10%111年5月16日被告未給付拒賠文14陳庭姍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30日103萬元10%111年5月16日被告未給付拒賠文15張玉燕111年4月22日111年8月19日111年8月18日-111年8月25日82萬4,000元10%111年9月10日被告未給付拒賠文16楊琇雯111年4月21日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20日82萬4,000元10%111年8月5日17陳美麗111年4月18日111年6月8日111年6月8日-111年6月15日82萬4,000元10%111年7月1日18林品萱110年7月6日111年5月9日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5日72萬1,000元10%111年5月31日19林秀綉111年4月30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20日82萬4,000元10%111年10月6日20劉炳榮111年4月15日111年9月23日111年9月24日-111年9月30日72萬1,000元10%111年10月16日於集中檢疫所隔離21劉俊寬111年4月15日111年5月28日111年5月28日-111年6月4日82萬4,000元10%111年6月20日於集中檢疫所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