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10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3110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1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2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3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4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5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6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7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18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欽泉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原處分機關裁罰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處分,並經該機關向該公司董事長王欽泉送達,惟該公司自89年起即因財務困難而未營運,其所有之車輛亦均已出售,實際違規者究為何人實有疑問,該公司董事長王欽泉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令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對於交通違規裁罰之案件,得為聲請異議之主體者,限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裁決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而聲明異議,因其異議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公司業於91年4月2日解散,公司實已廢止,董事會已不存在,並選任 馬在勤 律師為異議人公司之清算人一節,有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公司登記資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各1份,及本院民事記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稽(見97年度交聲字第3109號卷第10頁背面、第17頁至第30頁),且經本院電話查詢之結果,馬在勤律師目前確為異議人公司之清算人,此亦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可參(見97年度交聲字第3109號卷第44頁),是依上開說明,異議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係清算人馬在勤律師,異議人公司於廢止前之董事長王欽泉猶以代表人身分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即於法有違。參以異議人公司之清算人馬在勤律師亦不願授予王欽泉代理權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情,亦有上開本院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可憑,是以,王欽泉既無代理權,且無從補正其代理權之瑕疵,其自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且性質上無從補正,參諸首揭說明,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
┌─┬────┬─────┬────┬──────┬─────┬───┐│編│裁決日期│裁決案號│違規時間│舉發違規事實│裁罰內容│本院分││號│││違規地點││(新台幣)│案案號│├─┼────┼─────┼────┼──────┼─────┼───┤│1│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PP│4日下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09號││││506558號│6時10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板橋市國││裁處罰鍰30││││││慶路。││0元││├─┼────┼─────┼────┼──────┼─────┼───┤│2│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OP│18日上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0號││││513231號│10時16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中和市中││裁處罰鍰30││││││安街。││0元││├─┼────┼─────┼────┼──────┼─────┼───┤│3│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OP│21日上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1號││││513367號│7時13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中和市中││裁處罰鍰30││││││安街。││0元││├─┼────┼─────┼────┼──────┼─────┼───┤│4│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OP│21日中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2號││││513368號│12時14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中和市中││裁處罰鍰30││││││安街。││0元││├─┼────┼─────┼────┼──────┼─────┼───┤│5│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OP│22日下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3號││││513503號│2時12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中和市中││裁處罰鍰30││││││安街。││0元││├─┼────┼─────┼────┼──────┼─────┼───┤│6│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RP│25日下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4號││││507640號│2時6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永和市永││裁處罰鍰30││││││貞路。││0元││├─┼────┼─────┼────┼──────┼─────┼───┤│7│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RP│28日上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5號││││507731號│7時2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永和市永││裁處罰鍰30││││││貞路。││0元││├─┼────┼─────┼────┼──────┼─────┼───┤│8│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RP│29日下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6號││││507810號│4時14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永和市保││裁處罰鍰30││││││平路。││0元││├─┼────┼─────┼────┼──────┼─────┼───┤│9│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RP│29日上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7號││││507809號│7時3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永和市永││裁處罰鍰30││││││貞路。││0元││├─┼────┼─────┼────┼──────┼─────┼───┤│10│97.11.24│高市交裁字│94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依道路交通│97交聲││││第裁32-CRP│30日上午│車處所停車經│管理處罰條│3118號││││507888號│7時11分│催繳不依規定│例第56條第││││││。臺北縣│繳費。│2項規定,││││││永和市保││裁處罰鍰30││││││平路。││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