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5日凌晨0時25分許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277號(偵查案號: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8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