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671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慧君
       莊顏榮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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