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6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