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6185號
原 告 傑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