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79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萬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