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43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及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