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明知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且其本身並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應更正為「甲○○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詎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申請核發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行為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
㈠、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銀)元以上」相較,刑法分則中關於有罰金刑之規定者,於修正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而於修正後則係新臺幣一千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行為人。
㈡、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併科罰金部分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折算一日,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二仟元或三仟元折算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此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而本件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均得對被告宣告緩刑,本無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比較問題,然因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得命行為人履行負擔、修正後同條第四項復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及保安處分,而修正前受緩刑宣告人不需履行負擔且緩刑效力及於主刑與從刑,故整體比較之下,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為緩刑宣告較不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彙編第十九號提案結論參照),是審酌被告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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