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98號
原   告  蔡林中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被   告  張雯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10
8年1月31日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為確認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
00000號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108年度北補字第216號核定
訴訟金額新臺幣(下同)125萬元,然原告於108年2月21日擴
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卷內照片所示珠寶,如不能返還時,給
付125萬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250萬元(
計算式:125萬元+125萬元=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萬5750元,原告僅繳納1萬3375元,尚欠1萬23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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