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98號
原 告 蔡林中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被 告 張雯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10
8年1月31日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為確認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
00000號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108年度北補字第216號核定
訴訟金額新臺幣(下同)125萬元,然原告於108年2月21日擴
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卷內照片所示珠寶,如不能返還時,給
付125萬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250萬元(
計算式:125萬元+125萬元=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萬5750元,原告僅繳納1萬3375元,尚欠1萬23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