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頊
楊詠瀅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建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7,1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8)㎡37,200元+建物現值269,500元=3,357,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