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5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力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力元於民國110年3月2日1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0段○○○街○○○路○○○○○○○路0段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遂碰撞前方停等紅燈由告訴人 黃國勛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小客車,造成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及告訴人於業已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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