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8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再光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再光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於民國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因其母 周春梅 外出工作之前忘記幫其準備香菸,心生不滿,竟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之犯意,在上址1樓樓梯間,以打火機點燃鐵架附近物品,致引發火勢,造成周春梅所有上址房屋內之冷氣機、電冰箱、窗戶、烘碗機、木桌等物燒損,天花板、牆面、地板變色、燻黑,致生公共危險。幸經其鄰居 羅李明珠 發現上址冒出黑煙而撥打119報案,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烏日分隊消防人員即時到場,於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撲滅,始未達燒燬建築物之整體結構而喪失主要效用之程度。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11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許慧珍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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