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林仕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仕乾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均已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6年4月24日起至126年4月24日止,並約定應按月繳付本息,若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9年7月24日起即未再繳付本息,所有借款應視同到期。後雖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尚欠聲請人本金15,568,04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購屋借款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4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及支付命令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8月17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嘉安0000-00006.84全部重測前:嘉犁段詔安厝小段149-26地號002彰化縣和美鎮嘉安0000-0000169.56全部重測前:嘉犁段詔安厝小段149-99地號003彰化縣和美鎮嘉安0000-0000134.49全部重測前:嘉犁段詔安厝小段149-97地號004彰化縣和美鎮嘉安0000-000038.15全部重測前:嘉犁段詔安厝小段149-25地號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住商用一層:166.85、二層:198.63、騎樓:31.78,合計:397.26全部重測前:嘉犁段詔安厝小段13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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