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馬小字第2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吳宗憲
被 告 榮德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馬小字第2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兩造均未到。
法官諭知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之利息及費用餘額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