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林明灼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許綢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許綢、 陳光勝 、 朱陳玉梅 、 陳金桂 、 柯陳玉蓮 、陳清
水、 陳清海 、 陳金月 、 陳秀月 、 陳俊吉 、 陳俊合 、 陳俊錫 、
羅 陳志美 、 陳俊賢 、 陳順富 、 陳淑真 、 陳聰源 、 陳珮珊 、陳
秋林、 陳秋文 、 陳秋展 、 陳秋璋 、 陳秋呈 、 陳懷哲 、 詹圳 、
雷詹選 、 詹茂松 、林詹美、 詹陳秀 、 詹才萱 、 詹聰柱 、詹
孫科、 詹皓宇 、 詹皓州 、 羅文雄 、 羅麗鈴 、 蘇李民 、 李黃腰
、 李勝傑 、 李勝鴻 、龍 陳鳳英 、袁 陳月英 、 林平河 、 林明昇
、 林敬堯 、 林焜煜 、 林雪芳 、 林文偉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
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共有人 詹鎰安 之遺產管理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