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林明灼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許綢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許綢、 陳光勝朱陳玉梅陳金桂柯陳玉蓮 、陳清
  水、 陳清海陳金月陳秀月陳俊吉陳俊合陳俊錫
  羅 陳志美陳俊賢陳順富陳淑真陳聰源陳珮珊 、陳
  秋林、 陳秋文陳秋展陳秋璋陳秋呈陳懷哲詹圳
   雷詹選詹茂松 、林詹美、 詹陳秀詹才萱詹聰柱 、詹
  孫科、 詹皓宇詹皓州羅文雄羅麗鈴蘇李民李黃腰
  、 李勝傑李勝鴻 、龍 陳鳳英 、袁 陳月英林平河林明昇
  、 林敬堯林焜煜林雪芳林文偉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
  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共有人 詹鎰安 之遺產管理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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