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曾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振纓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被告游振纓、 游瑞庚游秉倫游瑞箱游成融 之正確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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