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363號
原   告  王龍仁
訴訟代理人  翁美娟
被   告  劉志學劉桂汾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訂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3時2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即本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2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
第1項,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所示,兩造應自行到
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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