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蔡惠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武宏 等人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
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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