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賴松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佳玲佳昌菇類農產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體陳明請求之各利息、違約金利率期間究為何?(貴公司未具體載明按年息2.52﹪、及按年息3.52﹪之利息期間為何?又違約金請求所載之左列利率,究為2.52﹪亦或3.52﹪)
三、債務人佳昌菇類農產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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