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債權人千光川社法定代理人 劉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支票號碼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3.更正支票號碼U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