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勝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英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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