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28號原告九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被告陳報之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7,15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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