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 蔡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葉藍鸚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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