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郁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毛惠民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本院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是其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2,895,1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5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