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 張淑晶 被告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2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上開建物於民國105年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陸仟柒佰元,有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1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陸拾壹萬陸仟柒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