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楊麗曄
楊玉彩 翁碧蓮 原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濶源 被告 陳桂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之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106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原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麗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原告之姓名,誤載為「 楊麗華 」,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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