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王孟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被告 林俊奇 訴訟代理人 許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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