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參加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號抗告人 莊榮兆 抗告人因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與 楊文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號),聲請參加訴訟,不服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