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付及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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