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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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股被告張錦堂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