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暐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暐哲因犯竊盜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彭暐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彭暐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12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6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576號│偵字第14875號│偵字第14210、175│││││12、177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簡字第731││實││844號│695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10月25日│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簡字第731││決││844號│69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512號(│執字第13616號(│執字第1175號(10│││103年執更字第694│103年執更字第694│3年執更字第694號│││號、編號1至5號應│號、編號1至5號應│、編號1至5號應執│││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7日│102年6月8日│102年9月17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210、175│偵字第14210、175│偵字第21684、223│││12、17763號│12、17763號│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31│102年度簡字第731│102年度易字第313││實││號│號│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3年1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31│102年度簡字第731│102年度易字第313││決││號│號│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103年3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75號(10│執字第1175號(10│執字第4321號│││3年執更字第694號│3年執更字第694號││││、編號1至5號應執│、編號1至5號應執││││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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