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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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原告 周志仁
周柏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 周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2萬1,460元(即以原告就不動產分割後可得部分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4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8,832元,尚應補繳5萬3,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