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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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原告大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告明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辛○○
丙○○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