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24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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