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7號聲請人即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營業登記地位於台北市○○區○○路1段306號5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應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惟原告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竟向本院起訴,顯有不符,為此,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訂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據與聲請人即被告間簽訂之「二林鎮污水處理廠工程第四標土建程工程合約書」及「工程合約書補充條款」,主張聲請人應給付原告工程款等,已提出前述工程合約書及補充條款為證。其中工程合約書第39條,即約定雙方若因工程事宜,發生訴訟時,均同意以本工程地點所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工程地點係屬彰化縣二林鎮,從而,揆諸前述法條,本院即屬兩造因前述工程糾紛,合意所定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三、綜上,本院既有管轄權,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本院自無准許之理,爰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