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 劉立偉 被告 劉立健
劉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惟地籍圖上並無該筆地號,是否誤載?是否為同段「272-2」地號土地?
二、假若經原告確認係將「272-2」地號誤載為「271-2」地號,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7萬2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26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
四、提出被繼承人「 劉溪庭 (死亡日期:民國113年6月8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土地:編號坐落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1彰化縣溪州鄉瓦厝段27127771700全部2彰化縣溪州鄉瓦厝段271-12162200全部3彰化縣溪州鄉瓦厝段272-2802200全部537萬2100元